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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“私了”协议 法院判决支持

发布时间:2015-04-16  来源: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公众全民讯(曹雅静)“私了”协议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,但是内容和形式都合法合理,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,可以作为重要证据,得到法院的认可。

  2012年5月,李某到广东省从化市某职业技术学院B3栋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作。7月15日,下班返回出租房途中,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。之后,李某的母亲与工地老板协商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约定一次性支付李妈妈10万元补偿款。2013年9月29日,李妈妈收到8万元,其中通过转账6万元,支付现金2万元。剩下2万元,工地老板称现金不足,写下欠条一张。之后,李妈妈多次催讨,一直未予偿还。

 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李某之子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原告之子因事故死亡后,原告作为被扶养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,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,因被告未及时按约定完全给付补偿款,2013年9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。该欠条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,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明确,原告以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、第一百零八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。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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